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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中山區樂群大、小型車平面停車場自101年10月1日起調整收費時段營運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大型車採戊種費率計時收費,每小時40元。
(二)小型車採丁種費率計時收費,每小時30元。
(三)停車時數以半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半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
二、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12時至下午8時止。
三、實施日期:101年10月1日起。
四、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五、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taipei.gov.tw
六、本處100年4月8日北市停營字第10038691000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