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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應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與本處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事項,供公眾查閱。

(二) 當事人如需查閱個人資料,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填寫下列申請書後提出申請。

1.如申請資料為本處依檔案法歸檔之檔案資料,請至檔案開放應用,依本處檔案應用申請程序辦理。

2.如非歸檔之一般政府資訊,請填寫附件「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