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變更申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訂定

一、 變更報備(補換發停車登記證)申請須知。
負責人、停車場名稱、停車位數量、營業時間、收費標準、遺失等變更項目應於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換發新證;均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另檢附設立登記文件)。
停車位數量變更者,應附停車場管理規範及停車場配置圖。
營業時間、收費標準變更者,應附停車場管理規範。辦理補換發登記證需繳回原持有停車場登記證。
二、 停車場登記證規費金額,新設新領者新台幣二千元,變更換證及捕換發者新台幣一千元。
三、 填寫須知。
一般填法:
本申請書應用原子筆、鋼筆或毛筆正楷填寫或打字,不得挖補,如有少數文字增加或刪改處加蓋負責人印章,如無事實可填者應劃一斜線,不得留空白。
各欄如不敷填寫時,可自行黏貼另紙應用,但應在黏貼處加蓋負責印章。
申請書內凡加用數字填寫者,一律均用阿拉伯字填寫,例如1234567890等。
各欄填法:
「經營者名稱」欄:按實際投資經營停車場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名稱填列。
「組織形態」欄:按照種類在相當方格內劃一「ˇ」符號。
「申請事項」欄:按新設或於有關變更事項欄下打「ˇ」符號。
「停車場形式」欄:按停車形式在其相當之方格內劃一「ˇ」符號。
「停車種類」欄:按車輛之種類,在其相當之方格內劃一「ˇ」符號。
「車位數」欄:按實際車種之停車數,在其相當之方格內以數字表示。
「其他方式」欄:停車場除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塔台式之外,按實際形式填載。
五、 填列本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停車場登記證之各項申請文件,本處為核備制,故請申請人於申請書上據實填列。
請於所有相關文件影本上簽寫「影本與正本相符,違者願負法律責任」,並加負責人印鑑,以示負責。
車位數量與配置應依相關單位核准圖劃設,如有改變請至主管機關辦理使用變更再依規定至本處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