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路邊警車專用格位為何不收費?

警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備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限地標誌標線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另本市已訂定「臺北市政府警車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標準」,明定本市為因應警察機關執行維護社會秩序任務所需之停車需求,並兼顧公共資源使用分配之公平性,故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7項規定設置警用格位,因警用格位具公務緊急性質及基於市府預算一體原則,故為行政程序簡化不對警察局使用警用格位另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