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及90-3條款規定,除有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之停車處所外,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或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等影響出、入口處停放車輛,將影響車輛視距致產生交通安全疑慮,為顧及人、車安全故取締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