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如何檢舉?
於公共停車場內符合停車場法或建築技術規則設置,且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或停車位,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依規定停放者,民眾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採證下列資料,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 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未依規定停放者,民眾亦可依前項方式處理。 為同時改善交通秩序及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經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提供之違規資料時限以不逾7日為宜。 另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803.2,室外應於停車位旁設置具無障礙停車位標示,室內應於停車位上方、鄰近牆或柱面旁設置,且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誌。民眾透過前述方式檢舉時,請於拍攝車輛全景照片時,將標示或標誌一併攝入,以確保相關必要條件符合。 照片拍攝範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