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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及人行道可以停車嗎?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

二、目前本市騎樓及人行道執法標準為:

(一)已設置禁停牌面之騎樓及人行道:加強取締;倘經民眾檢舉者,如違規事實明確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據以執法。

(二)未設置禁停牌面之「騎樓」:原則不主動舉發;倘經民眾檢舉者,如違規事實明確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據以執法。

(三)未設置禁停牌面之「人行道」:原則不主動舉發;倘經民眾檢舉者,則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