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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停車費及工本費如果只繳交其中一項,是否仍會收到違規紅單?為何要加收工本費,我能否只繳納停車費就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同條第5項後段規定:「第3項之欠費追繳之。」故駕駛人須繳交催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未繳其一,即依上述規定予以舉發違規紅單。且依「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本市停車場停車,應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處應以平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15元。汽機車駕駛人逾前項通知補繳期限仍未繳納者,本處應以雙掛號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50元。前開工本費係為人工及郵資必要費用,而非加罰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