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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停管處的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繳納,是否可辦理分期付款?可分幾期繳納?

一、停車費經本處寄發平信、掛號及罰單催繳通知單後仍未繳納,本處將寄發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逾期未繳清本處將移送強制執行,於停車欠費移送強制執行前,如您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納款項,可以向本處申請辦理分期付款;惟停車單尚於平信、掛號或罰單催繳階段,仍請自行儘速繳費,無法向本處辦理分期。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停車欠費未滿新臺幣(下同)3,000元者,得分2至3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500元。

(二)停車欠費3,000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得分2至6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

(三)停車欠費1萬元以上者,得分2至18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500元。

(四)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如您同意上述分期方式時,請下載附件檔案-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欠費分期繳納申請(切結)書,填寫相關分期資料後,親持、郵寄或傳真至本處02-27596715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