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停管處的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繳納,是否可辦理分期付款?可分幾期繳納?
一、停車費經本處依序寄發平信(掛號)及罰單(催繳通知單)後仍未繳納,本處寄發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逾期未繳清,將移送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如您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納款項,可以向本處申請辦理分期付款。前述惟停車單處於平信(掛號)及罰單(催繳通知單),至強制執行階段,仍請自行儘速繳費,無法向本處辦理分期。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停車欠費未滿新臺幣(下同)3,000元者,得分2至3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500元。 (二)停車欠費3,000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得分2至6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 (三)停車欠費1萬元以上者,得分2至18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500元。 (四)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如您欲辦理分期付款,請下載附件檔案-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欠費分期繳納申請(切結)書,填寫後,親持、郵寄或傳真至本處02-27596715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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