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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是否可出借他人使用?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該違規借用之身心障礙者3年內將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該期間不得再享有停車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