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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被拖吊逾期未領回車輛如何處理?

一、違規被拖吊車輛逾期5日未領回時,各拖吊保管場將相關資料造冊後與舉發單一併移送交通大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查明車輛所有人,並以雙掛號通知車主於15日內領回,如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後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核對車輛無誤後,將車牌及相關資料移送監理機關辦理註銷車籍事宜後,通知廠商解體。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規定,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第35條、第56條第4項(違規停車)、第57條第2項、第62條第6項及前條第1項之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