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可以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嗎?
1.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可停放本市「未收費機車格」、「自行車停放區」、「未收費機慢車停放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屬自行車類別,個人行動器具則屬其他慢車類別,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 2.微型電動二輪車:可停放本市「收費機車格」、(含機車彎、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除外)及「未收費機車格」 臺北市因應綠運輸政策,鼓勵民眾騎乘無污染運具通勤及接駁大眾運輸工具,收費方式比照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 3.個人行動器具:可停放本市「未收費機慢車停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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