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項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二、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1090014922號函釋,駕駛人係因上、下人、客及裝卸物品暫時離座,可隨時立即返回車輛行駛,且車輛停放道路未超過3分鐘,應可歸屬於臨時停車之範疇。三、故臨時停車應同時符合前述要件,始屬於臨時停車,如車輛停車駕駛人已離開現場,車輛未能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已不符臨時停車之規範。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項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二、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1090014922號函釋,駕駛人係因上、下人、客及裝卸物品暫時離座,可隨時立即返回車輛行駛,且車輛停放道路未超過3分鐘,應可歸屬於臨時停車之範疇。
三、故臨時停車應同時符合前述要件,始屬於臨時停車,如車輛停車駕駛人已離開現場,車輛未能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已不符臨時停車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