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該違規借用之身心障礙者3年內將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該期間不得再享有停車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