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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交通助理員可針對違規事實逕行開單有何法源依據?2.如何識別交通助理員?(證件、服裝等)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因此,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人員係依上述法律所賦予職權,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工作(無需警員陪同),開立違規停車告發通知單,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2.有關如何識別交通助理員一事,查交通助理人員之服裝係依據中央訂定發布之「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屬交通助理員之服裝為黃色上衣、藍色長褲,上衣皆有臂章即可供辨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