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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如何借(租)用?

停車場分路邊及路外停車場,相關規範及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路邊停車場借用:

(㇐)公益活動(如捐血)、健檢、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等風俗活動、賽會、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活動或其他非營利活動: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警察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前述格位借用除捐血、健檢外,不得將格位供特定車輛停放。

(二)興建房屋或其他工程:先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

(三)市府主(協)辦非營利活動:於活動前1個月由市府主(協)辦機關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四)搬家:使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填具申請表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五)費用:使用格位數×申請路段費率×使用時間,如屬計次路段則為使用格位數×申請路段費率×使用天數,公益活動、本府主(協)辦活動得免收取使用費。

(六)停管處得於租用期間至各租用地點勘查,如遇有使用狀況與申請事由不符或申請事由已完成,停管處得隨時終止停車格位租用,並依未使用天數退還已繳租用費用。如經停管處終止停車格租用仍繼續使用該格位者,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二、部分道路路段借用:舉辦臨時性活動,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事前以書面檢附申請書與使用道路計劃書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取得使用道路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

三、路外停車場借用:

(㇐)除由市府主(協)辦非營利性商業行為之公益性活動或專簽市府同意之活動外不外借,並應至少於活動前1個月由市府主(協)辦機關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停管處提出申請。

(二)可借用範圍:停管處所轄自走式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不適用)未作停車使用空間或堤外平面停車場,以維持停車場原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