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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未繳,產生催繳單及罰單、郵寄地點分別為何?次數為何?

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所寄發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自102年7月起分2次寄送,第1次以平信方式寄送催繳通知單,郵寄戶籍地址(優先寄送通訊、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無戶籍地址,則寄送車籍地址),如仍未繳,第2次再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催繳通知單,郵寄戶籍地址(同樣優先寄送通訊、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無戶籍地址,則仍寄送車籍地址)。

二、另第2次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將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送達程序,因故無法完成送達程序時,逕依該法辦理寄存送達,故民眾如未居住戶籍地址而需改寄通訊地址,可逕至車籍所在監理單位辦理新增通信地址(含住居所、就業處所),爾後各機關針對該車輛之各項通知將優先以該地址寄送,俾利民眾領取。

三、如經雙掛號催繳仍未繳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逕行舉發違規300元罰款並追繳停車欠費,此階段罰單郵寄2次,第1次郵寄車主於監理機關登記的通信地址或車籍地址,如遭退回,則第2次郵寄戶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