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費未繳,所產生之「催繳單」及「罰單」,其郵寄地點為何?次數為何?
一、本處所寄發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自102年7月起分2次寄送: (一)第1次以「平信」方式寄送催繳通知單,郵寄戶籍地址(優先寄送通訊、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無戶籍地址,則寄送車籍地址)。 (二)如仍未繳,第2次再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催繳通知單,郵寄戶籍地址(同樣優先寄送通訊、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無戶籍地址,則仍寄送車籍地址)。 二、另第2次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將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送達程序,因故無法完成送達程序時,逕依該法辦理寄存送達,故民眾如未居住戶籍地址而需改寄通訊地址,可逕至車籍所在監理單位辦理新增通信地址(含住居所、就業處所),爾後各機關針對該車輛之各項通知將優先以該地址寄送,俾利民眾領取。 三、如經雙掛號催繳仍未繳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逕行舉發違規300元罰款並追繳停車欠費,此階段「罰單」郵寄2次: (一)第1次:郵寄車主於監理機關登記的通信地址或車籍地址。 (二)如遭退回:則第2次郵寄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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