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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停放收費停車格且未依規定繳費之車輛如何處理?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對停放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位逾30日且未繳清停車費之車輛張貼久停移置通知,逾限未處理者依法拖吊移置至停管處車輛保管場,並進行後續公告及拍賣程序,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之規定進行停車欠費催繳與舉發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