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於公有道路範圍私繪停車格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屬道路阻礙,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2.因私繪行為人查證不易,故民眾如發現有私繪格位之情形可逕向警察局轄區分局反映,如警察局無法確認行為人時,如發現於公有道路範圍,本處將於接獲反映經查證確實後予以塗銷。
1.查於公有道路範圍私繪停車格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屬道路阻礙,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2.因私繪行為人查證不易,故民眾如發現有私繪格位之情形可逕向警察局轄區分局反映,如警察局無法確認行為人時,如發現於公有道路範圍,本處將於接獲反映經查證確實後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