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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管制設施撤銷前之效力?

行政機關為交通需求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係屬一般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因此管制標誌標線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民眾均有遵守之義務。另倘民眾對設置之管制設施之正當性有所質疑,應循正常管道向相關單位反映、陳情,尚不得由民眾自行主觀決定遵守與否,否則整體社會之交通秩序勢將難以維持,全體用路人之生命、健康、財產法益更將難以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