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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申訴被駁回,如何救濟?

按「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87條明文規定。

倘民眾對違規停車之申訴駁回仍有異議,請依前項規定,逕向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洽辦先行開立裁決書或於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自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當尊重司法裁判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