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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租車輛停車繳費問題

Q1、我使用的車輛是向租賃車公司租用,我不是車主,為何我會收到催繳單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A1、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若是租賃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租用人會直接收到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2.另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5項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3.本處為因應處罰條例修法,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起,依處罰條例第7之2條之規定,逕將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寄予監理系統車籍資料登記之租用人,若民眾對於租用人資料有疑問,請逕洽車輛所屬之租賃公司釐清。


Q2、我使用向租賃公司租用的車輛,為什麼催繳通知單逾期不能使用智慧支付繳費?

A2、因租賃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租用人收到催繳通知單如逾期未繳,本處不開放智慧支付管道繳費,如欲使用智慧支付管道繳費,請於繳費期限內繳費。


Q3、向租賃公司租用車輛卻不繳停車費,租賃公司如何讓承租者繳納停車費?

A3、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若是租賃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承租者會直接收到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2.另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5項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3.若民眾對於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業務有不瞭解之處,可逕洽車籍所在地交通事件裁決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