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停車場法第32條第2、3項及第40-1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使用專用停車位請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專用停車位」:除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之車輛外,請將有效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二)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燃油車請勿占用。
二、未依上開規定於公共停車場內占用專用停車位,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檢舉(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另請注意檢舉日(登錄日)距違規日以不逾7日為宜。
三、檢舉違規占用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式。
(二) 請詳述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事項。
(三) 車輛全景照片車號、格位標線及管制牌面一併攝入:以確認停放車輛及相關管制措施是否完善。
(四) 相關照片請註記日期時間:以確認違規日期及時間。
(五) 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檢舉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
停車位除外):以確認是否放置停車位識別證。
四、照片拍攝範例如下:
(一) 車輛全景照片,標示或標誌一併攝入
(二)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