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一個小型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小型車格位尺寸係以目前一般小型車尺寸規格設計,故依前揭規定,小型車格位應僅可停放一輛小型車或一輛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以避免互相影響他車進出停放。如有小型車與大型重型機車同停一格小型車格位應屬違規行為,並依其停放順序,認定後停入格者為違規車輛。
本市收費停車格位(人工開單),係由開單員依巡查停車狀況據以開立停車單,故可依據停車單時間,認定該兩車停放順序。其中一輛如未有當日停車單,即屬前述違規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不依方式予以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