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臨時停車卸貨的法令規定與罰責,何種情況屬違規 ?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臨時停車不依相關規定者,執法單位可依同條例55條規定舉發。

本市設有「貨車裝卸專用區」提供貨車及客貨兩用車卸貨使用(依行照登載為準),該專用區每次限停20分鐘並得延長1次,其餘規定依現地相關標線、標誌牌面內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