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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規停放位置屬私人土地卻被告發?

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交路(76)字第026017號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且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土地所有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如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係屬禁止停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