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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文山區景美國小地下停車場自98年11月16日零時起採戊種計時費率每小時20元收費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09838530700號
主 旨:公告本市文山區景美國小地下停車場自98年11月16日零時起採戊種計時費率每小時20元收費管理。
依 據: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機車、小型車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機車收費標準及方式:機車以己種計次收費每次20元。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累計收費1次。
(二)機車全日月票:每月300元。
(三)小型車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以戊種計時收費每小時20元。
(四)小型車全日月票:每月4,800元。
(五)停車場所在里(文山區景行里)設籍里民,憑身分證及行車執照(申請車輛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7折優惠,為每月3,360元。
(六)停車場出入口周邊服務半徑300公尺內(文山區景東里、景美里、試院里)設籍里民,憑身分證及行車執照(申請車輛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8折優惠,為每月3,840元。
二、為鼓勵民眾進場停車使用,開場營運初期6個月(98年11月至99年4月底止),小型車全日月票一律以每月3,000元優惠促銷,並於期滿依事實需要另行檢討。
三、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另為提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單位暫採「停車前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優惠,以鼓勵民眾多利用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停車,降低路邊道路違停情形,促使道路交通順暢。
四、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24小時收費管理。
五、實施日期:98年11月16日零時起。
處長 張 哲 揚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