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三三二三四一九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北投區公館平面停車場終止委託經營,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零時起由本處收回實施丁種計時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採丁種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二、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
三、實施日期: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零時起。
四、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於八日曆天內主動查詢繳費,未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五、查詢電話:二七二六九六00;網址www.tcgpmo.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