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一三七七二四一00號 主旨:公告本市中山區吉林國小側臨時平面停車場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零時起停止收費管理,土地騰空後歸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