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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內湖區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編號31至34停車格配合「臺北市電動車快充充電站」,自111年7月1日0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施金蘭
  • 聯絡資訊:27590666分機632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13058107號
主旨:公告本市內湖區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編號31至34停車格配合「臺北市電動車快充充電站」,自111年7月1日0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內湖區內湖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編號31至34停車位,因配合「臺北市電動車快充充電站」施工,於111年7月1日0時至111年7月31日24時止暫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
二、編號31至34共計4格停車位施工完成後,作為「臺北市電動車快充充電站」使用,僅開放電動車使用,不開放非電動車停放。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