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一三五三三四五00號 主旨:本市士林區士林臨時市場平面停車場收費實施日期 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小型車採丁種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二)機車採己種計次收費,每次二十元,每日零時清場,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累計收費乙次。 二、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二十四小時收費管理。 三、實施日期: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零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