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文山區新光路2段(新光路1段193號前至新北市文山路3段)路邊大客車及小型車停車格,自114年4月1日(星期二)9時起調整路段起迄收費管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
- 聯絡人:孫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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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43048900號 主旨:公告本市文山區新光路2段(新光路1段193號前至新北市文山路3段)路邊大客車及小型車停車格,自114年4月1日(星期二)9時起調整路段起迄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文山區新光路2段(新光路1段193號前至新北市文山路3段)大客車停車格位、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收費標準、時間及方式: (一)小型車停車格:收費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9時至17時,費率為計次新臺幣50元;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每日8時至18時,費率為計時新臺幣60元。 (二)大客車停車格:收費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9時至17時,費率為計次新臺幣100元;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每日8時至18時,費率為計次新臺幣100元。 (三)裝卸貨停車格位採計次費率,每次新臺幣30元,限停20分鐘(得付費延長1次停放),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三、實施日期:114年4月1日(星期二)9時起。 四、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五、查詢電話:(02)2726-9600;網址:pma.gov.taipei。 六、本處102年12月27日北市停營字第10234870200號公告及本處108年7月16日北市停營字第1083064465號公告該路段路邊大客車及小型車停車格位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作廢。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