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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一、為身心障礙者便於台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依據臺北市議會第五屆第三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提供身心障礙者於公有收費停車場免費停車,基於權利及義務之對等原則須查核相關證件,以絕冒用偽造之情事,特定本查核作業規定。

二、適用地點: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轄管之路邊、路外(含立體、地下、橋下、平面)停車場一般收費停車格位。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會駕駛車輛,辦理免費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路邊或人工收費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三證須同一人)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詳如背面停車場一覽表)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另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其駕駛公司車,須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供查核是否為負責人本人。
(二)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電腦收費系統之路外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取計時票卡,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三證正本至該場辦公室辦理免費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三證正本及車號無誤者,得予免費出場。
(三)停放於公告收費時間至晚上九時三十分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本人停車時間逾晚間九時三十分以後,經收費管理員開立清場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三證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四)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者或超過期限,不予免費;並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如逾補繳期限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逕送裁罰。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他人車輛時,辦理免費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路邊或人工收費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當日內親自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員,並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經收費管理員查核證件及車號是否與行車執照相符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電腦收費系統之路外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取計時票卡,出場時須持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至該場辦公室辦理免費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證件及車號是否與行車執照相符無誤後,得於離場之當日當次免費停車,當日以外所停放時間則依停車時數繳費。
(三)停放於公告收費時間至晚上九時三十分之路外停車場,停放逾晚間九時三十分以後,經收費管理員開立清場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開單次日晚上十二時前身心障礙者本人持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員,經管理員查核證件及車號是否與行車執照相符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未於開單次日辦理者不予免費。
(四)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之停車優惠僅以離場當日當次為限,當日以外之停車時間,應依停車時數繳費,未依規定繳費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送裁罰。
(五)身心障礙者駕駛之他人車輛,僅以自用車為限,非個人自用車不予免費。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辦理免費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路邊或人工收費之路外停車場,載送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當日內載送身心障礙者,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員,並持搭載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經收費管理員查核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二)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電腦收費系統之路外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取計時票卡,出場時須搭載之身心障礙者於車內,並持搭載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至該場辦公室辦理免費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得於離場之當日當次免費停車,當日以外所停放時間則依停車時數繳費。
(三)停放於公告收費時間至晚上九時三十分之路外停車場,停放逾晚間九時三十分以後,經收費管理員開立清場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開單次日晚上十二時前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持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洽本處二十四小時開放之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任何一位收費管理員,經管理員查核無誤,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未於開單次日辦理者不予免費。
(四)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之停車優惠僅以離場當日當次為限,當日以外之停車時間,應依停車時數繳費,未依規定繳費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逕送裁罰。
(五)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僅以自用車為限,非個人自用車不予免費。

六、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照,駕駛車輛為夫妻一方時,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時須提供三證正本,所持之行車執照非一方所有時,必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七、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時,須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得予免費,如所持之行車執照記載非本人所有時,不予免費。

八、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辦理免費停車手續時,須自行填寫申請表(如有不便時可請管理員代填),並請索取收執聯,且保留三個月,以為日後憑據。如以郵寄方式辦理,本處不予受理。

九、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所規範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應依規定繳費。

十、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須依規定補繳停車費。超過繳費期限則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逕送裁罰。

十一、本查核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