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三三三五三四六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內湖區瑞光路兩側(基湖路至港墘路)路邊停車格,除時段性禁止停車格位維持原收費時間,自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零時起,延長收費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收費標準與方式不變。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零時起。
二、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於八日曆天內主動查詢繳費,未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三、查詢電話:二七二六九六00;網址:www.tcgpmo.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