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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捷運忠孝復興站周邊路邊機車停車格,自110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調整收費時段。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
  • 聯絡人:孫榮志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1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03021551號

主旨:公告本市捷運忠孝復興站周邊路邊機車停車格,自110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調整收費時段。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市民大道3段、4段南側(忠孝東路3段237巷-延吉街)、忠孝東路3段、4段(忠孝東路3段237巷-延吉街)、仁愛路3段、4段北側(忠孝東路3段248巷-延吉街)、安東街(市民大道3段-忠孝東路3段)、復興南路1段(市民大道4段-仁愛路4段)、大安路1段(市民大道4段-仁愛路4段)、敦化南路1段(市民大道4段-仁愛路4段)、忠孝東路4段223巷(市民大道4段-忠孝東路4段)、忠孝東路4段216巷(忠孝東路4段-仁愛路4段)、延吉街(市民大道4段-仁愛路4段)及安和路1段(敦化南路1段-仁愛路4段)」路邊機車停格位、機車彎及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機器腳踏車採計次費率,每次新臺幣20元(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累計收費)。
三、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四、實施日期:110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gov.taipei。
七、本處108年5月30日北市停營字第1083045302號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作廢。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