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13047212號
主旨:公告本市內湖區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部分停車格於111年5月11日零時至111年8月31日24小時止暫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內湖區污水處理廠附屬公園停車場停車格編號第1至30號及第40至57號號停車格,於111年5月11日零時至111年8月31日24時止暫時停止營運,禁止車輛停放,作為防疫計程車調度站使用。
二、前述專案結束後,該停車場即依原收費時段及費率標準恢復停車場營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