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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轄管之公有立體及地下停車場與士林臨時市場平面停車場等六十一處停車場,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調整計費單位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傳  真:二七五九九六八五 
發文字號:北市停三字第0九三三三0一一七00   聯絡電話:二七五九0六六六

主旨:公告本處轄管之公有立體及地下停車場與士林臨時市場平面停車場等六十一處停車場,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調整計費單位。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
二、交通部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事項:
一、本處轄管之公有立體及地下停車場(環南市場地下停車場及陽明立體停車場除外)與士林臨時市場平面停車場等六十一處停車場,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調整計費單位為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場名稱如附件:
二、使用悠遊卡車主進出停車場停車計費單位採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三、實施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一日零時起。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