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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21處公有停車場自110年6月21日起實施電動車停 車格位差別費率。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顏永芸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03053252號
附件:

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為推廣低碳運具使用並保障電動汽車充電權益,本市停車場電動車停車格位實施差別費率,收費方式如下:
(一)臨停車輛:停放於電動車停車格位之車輛(不限車種)每小時較停車場公告之小型車費率增加新臺幣(下同)10元(滿場亦同),依設備自動判斷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 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並以每小時60元為收費上限。
(二)月票車輛:停放於電動車停車格位之月票車輛(不限車種)每小時額外收取10元,依設備自動判斷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
二、自110年6月21日起實施場次:洲子立體、東湖國小、松山工農、玉成公園、世貿公園、海光公園、福林公園、承德公園、立農公園、南港國小、萬華國中、龍門國中、松山國小、玉成國小、興雅國中、萬興國小、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興隆公園、景美國小、信義國小及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