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33109818號
主旨:
公告本市信義區吳興街220巷59弄平面停車場,自113年12月2日(星期一)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場域:吳興街220巷59弄平面停車場。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計時新臺幣(下同)30元,機車免費。
三、收費時間:週一至週六每日9時至17時。
四、實施日期:113年12月2日(星期一)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02)2726-9600;網址:https://pma.gov.taipei。
七、本處113年10月24日北市停營字第1133104349號公告自即日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