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三三七八九七九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大安區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零時起小型車實施丁種計時收費管理;機車實施己種計次收費管理。
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以丁種計時收費每小時三十元;機車以己種計次收費每次二十元(每日零時清場,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累計收費乙次)。
二、小型車夜間折扣時間及費率:每日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止小型車優惠每小時十元,進出車輛若跨優惠時段,則以前一時段費率標準計算。
三、小型車全日優惠月票:每月三、八四0元(原價每月七、二00元)。
四、停車場出入口周邊服務半徑三00公尺內設籍里民,憑身分證及行車執照(二證須同一人)享小型車全日優惠月票八折優惠,為每月三、000元(原價每月五、七六0元)。
五、小型車日間優惠月票:每月二、四00元,限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止,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六、小型車夜間優惠月票:每月一、五00元,限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止,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七、機車月票:每月三00元。
八、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使用悠遊卡車主進出停車場停車計費單位採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九、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二十四小時收費管理。
十、實施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零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