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03028156號
主旨:公告本市萬華區河濱公園「華中橋堤外(二)停車場」,自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實施收費。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萬華區河濱公園「華中橋堤外(二)停車場」。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一般小型車停車格採計次費率,每次 新臺幣30元(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凡跨越每日零時 停車者,累計收費);機車暫不收費。
三、收費時間:一般小型車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四、實施日期: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02-27269600;網址:pma.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