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小型車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每日9時至21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為丙種計時費率,為每小時40元。 (二)每日21時至翌日9時止小型車停車費率為丁種計時費率,為每小時30元。 (三)月票維持現況之費率。 二、實施日期:104年3月1日0時起。 三、小型車計費單位:全程以半小時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