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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11處公有停車場實施電動車停車格位差別費率。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顏永芸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2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030926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1處公有停車場實施電動車停車格位差別費率。
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為推廣低碳運具使用並保障電動汽車充電權益,本市停車場電動車停車格位實施差別費率,收費方式如下:
(一)臨停車輛:停放於電動車停車格位之車輛(不限車種)每小時較停車場公告之小型車費率增加新臺幣(下同)10元(滿場亦同),依設備自動判斷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 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並以每小時60元為收費上限。
(二)月票車輛:停放於電動車停車格位之月票車輛(不限車種)每小時額外收取10元,依設備自動判斷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
二、各停車場實施期程如下:
(一)110年11月20日起實施:松山車站、五分埔公園、蘭雅公園及大豐公園地下停車場。
(二)110年12月23日起實施:成淵高中、塔城公園、嘉興公園、信義廣場、金華公園、大安高工及松山高中地下停車場。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