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北市停三字第0九二三四0七四四00號
主旨:公告本市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終止委託經營,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零時起由本處收回實施戊種計時收費管理。
依據: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小型車以戊種計時收費每小時二十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二、全日月票為每月四、八00元。
三、停車場場出入口週邊服務半徑三00公尺內設籍里民,憑身分證及行車執照(二證須同一人)享全日停車月票八折優惠,為每月三、八四0元。
四、日間月票:每月二、八00元,限上午七時至下午十九時止使用,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五、夜間月票:每月二、000元,限下午十九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使用,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六、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二十四小時收費管理。
七、實施日期:九十二年八月一日零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