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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信義區松壽廣場地下停車場自95年4月15日零時起小型車停車尖峰時段實施假日及非假日差別費率收費管理及95年5月1日零時起調整日間月票金額。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三字第09531744000號
主 旨:公告本市信義區松壽廣場地下停車場自95年4月15日零時起小型車停車尖峰時段實施假日及非假日差別費率收費管理及95年5月1日零時起調整日間月票金額。
依 據: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4條、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小型車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22時止,採丁種計時費率每小時30元;下午22時至翌日上午8時止採每小時10元(夜間優惠),進出車輛若跨不同費率時段,則以前一時段費率標準計算。
(二)星期六至星期日:上午8時至下午22時止,採丙種計時費率每小時40元;下午22時至翌日上午8時止採每小時10元(夜間優惠),進出車輛若跨不同費率時段,則以前一時段費率標準計算。
(三)政府行政機關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上午8時至下午22時止,採丙種計時費率每小時40元;下午22時至翌日上午8時止採每小時10元(夜間優惠),進出車輛若跨不同費率時段,則以前一時段費率標準計算。
二、日間月票:每月3,000元,限上午7時至下午7時止,逾時段則依當時停車費率計費。
三、計費單位:停車時數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30分鐘者,仍以1小時計算收費。另為提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單位暫採「停車前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優惠,以鼓勵民眾多利用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停車,降低路邊道路違停情形,促使道路交通順暢。
四、實施日期:停車費率調整自95年4月15日零時起實施;日間月票調整自95年5月1日零時起實施。

發布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