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公告事項:
一、小型車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小型車每日8時至18時採丙種計時費率收費,為每小時40元;每日18時至翌日上午8時採戊種計時費率收費,為每小時20元。
(二)小型車計費單位:全程以半小時計算收費。
(三)月票維持現況之費率。
二、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24小時收費管理。
三、實施日期:104年3月1日零時起。
四、小型車全日月票、日間月票及夜間月票等憑行車執照辦理;里民月票出售之審核依「臺北市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辦理;身障優惠金額及查驗規定依「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查核作業規定(汽車或機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