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9年度預標售違規逾期未領汽、機車決標公告
主旨:本處「108-109年度預標售違規逾期未領汽、機車」決標公告。 依據: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案號:1074001 二、標的分類:財物變賣。 三、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四、決標方式:複數決標、各標以最高標且高於核定底價者決標。 五、決標日期:107年10月16日 六、得標廠商名稱: (ㄧ)汽車標: 1.得標廠商: 建新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2.決標金額:新臺幣742萬4,000元整 (二)機車標: 1.得標廠商: 釧合企業有限公司 2.決標金額:新臺幣128萬元整 第2次更正招標公告 標售標單(電子檔)之汽車空白詳細表,預估數量誤植為350台 ,修正為本案預估之580台。請已下載標售標單電子檔廠商,再次下載,並以修正後之詳細表投標。 第1次更正招標公告(107.10.1) 更正開標地點: 原定本處5樓會議室,變更為本處6樓第1會議室 主旨:本處辦理「108-109年度預標售違規逾期未領汽、機車」公開招標案。 依據: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標案案號:1074001 二、標案名稱及數量摘要:「108-109年度預標售違規逾期未領汽、機車」案 預估標售數量分別為汽車580輛、機車1,000輛。 三、履約地點: (一)撫遠逾期車輛放置場(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419-1號旁)、 (二)濱江第二逾期車輛放置場(臺北市濱江街888號對面)。 若機關提貨地點有變更,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變更履約地點。 四、標的分類:財物變賣。 五、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六、決標方式:採複數(汽車分項、機車分項)決標,各分項標以最高標且高於核定底價者決標。 七、履約期限: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八、投標及截止投標時間:公告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下午5時前。 九、領標方式及地點: (一)專人或郵購購領:地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工本費:現金新臺幣50元(光碟),自備光碟或隨身碟者免付費。郵購者需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臺幣50元,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二) 電子領標:至本處網址(http:// pma.taipei.gov)免費電子領標。 十、開標時間:107年10月16日上午10時。 十一、開標地點:本處第1會議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6樓)。 十二、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 十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十四、聯絡人及電話:本處管理科柯先生,電話27590666分機6439。 電子郵件信箱:pma142106@mail.taipei.gov.tw 傳真號碼:27599687。 十五、廠商資格摘要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其他證明文件: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二)押標金額度: 1.汽車分項押標金:新臺幣20萬元。 2.機車分項押標金:新臺幣8萬元。 3.押標金金額採分項繳納,廠商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總和。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 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 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六)投標書(含詳細表)。 十六、附加說明: 1、本案訂底價。 2、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3、開標順序:先開汽車分項標、次開機車分項標。 4、廠商對招標契約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洽本處管理科柯先生,電話27590666轉6439。投標事宜請洽本處秘書室張小姐,電話27590666轉6042。或於107年10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10月1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十七、檢舉受理單位: (1)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聯絡電話:0800-211-655、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西南區11樓。 (2)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政風室聯絡電話:2725-6931、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西北區6樓。 (3)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政風室聯絡電話:2759-9636、地址: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十八、其他事項:請詳閱本案預標售違規逾期未領汽、機車契約、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說明。(本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