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放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自108年6月29日起開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羅至浩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01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特定場域附設之公共停車場須保留2%的停車位,本市設置1,387席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供乘載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該類停車位外觀明顯,白色標線內劃設粉紅色內框及設有告示牌面,係屬專用停車位,請民眾停放時於車內擋風玻璃上放置停車位識別證。
為便利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長領取停車位識別證,本市開放公有立體地下停車場、服務臺、戶政事務所、健康服務中心及親子館計105處辦理發放停車位識別證作業,領有107年7月31日前孕婦(預產期前)及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之民眾,如有停車位需求且未領取者,可持手冊至各發放窗口領取停車位識別證。
本市配合交通部1年之宣導期,現行針對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違停部分,將以夾單方式加強宣導停放時應放置停車識別證、未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者請勿占用等相關事項,停管處提醒,自108年6月29日起,民眾若未有相關停車識別證,卻停放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經業者通報或民眾舉發,事證明確將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籲民眾切勿貪圖方便違規停放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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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持孕婦或兒童健康手冊可至指定發放地點領取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
請勿違規占用孕婦或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