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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中心區445格限時停車位自95年12月1日實施新收費管理措施(658字)。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停車管理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5年11月8日
聯絡人:施榮世
聯絡電話:27590666轉6317

臺北市市中心區445格限時停車位自95年12月1日實施新收費管理措施。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於95年2月起陸續將舊式投幣式計時器換裝為新式悠遊卡計時器。考量新式計時器啟用後車主可能較不熟悉操作方式,限時停車位於95年2月起至8月底暫停限停管理,並於車主熟悉悠遊卡計時器使用方式後於95年9月1日起恢復限時停車位限停管理,若車主停車時未依規定刷卡付費或停車逾時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停管處表示,9月1日恢復限時停車位,已有效提昇限時停車位週轉率,使有短時間停車民眾更容易找到車位。惟有部份外縣市民眾反映因未持有悠遊卡而無法刷卡付費停車而遭告發,為改善外縣市民眾無法刷悠遊卡繳費之困擾,該處重新規範限時停車位使用規定為民眾於限時停車位停車時,請於設置於格位旁之悠遊卡計時器刷卡付費(最多1小時),未主動付費或逾時停車將由收費管理員開立1小時繳費通知單,如該車主停車時間逾該繳費通知單規定時間(開單後1小時),將由交通助員開立停車逾時罰單告發。

停車管車理處表示新版限時停車位管理措施將於12月1日(星期五)開始實施,限時停車位均於格位內標示有限時停車位字樣,並設置有標誌牌說明收費規定,此外該處已於每具計時器下方設置停車位使用規定及計時器操作說明牌面加強宣導,限時停車位新管理規定已能有效改善外縣市民眾無悠遊卡付費停車之困擾,請民眾於限時停車位停車能依相關規定付費停車且勿逾時停車,以免遭取締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