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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徵收道路繪設路邊收費停車格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羅科長至浩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01

為減少私人運具使用、停車位久占,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自104年辦理全市路邊停車格收費計畫,因部分格位位於未徵收道路未納入收費造成民眾抱怨收費不公情形,故自106年起陸續辦理納入收費。
停管處指出,依大法官第400號釋字「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暨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40號解釋理由書市區之既成道路,依法辦理徵收補償前,為供公眾通行,得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市區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前項市區道路,市政府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修補道路坑洞及修建道路側溝。
停管處補充,依停車場法第15條:「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未滿足地區停車需求,方於已鋪設柏油路面且寬度條件符合規劃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既成巷道,適度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
停管處表示,自107年起每年編列1,000萬元繳庫,編列金額皆超過未徵收道路所收繳之停車費盈餘,110年將增加編列金額至3,000萬元,未來將評估依未徵收道路收費停車格比例編列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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